我叫陳緩荷,資深新聞工作者,國立台灣大學畢業(1980),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所,分別在台北 長庚醫院,臺大醫學院,世界衛生組織(WHO),台灣資策會(III)擔任工程師,曾經在香港信報,香港經濟日報,台灣時報週刊,工商時報,獨家報導,擔任專欄作家。
國民黨副主席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此事經由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調查有案,因我是劉邦友 血案重大線索,據知情人士透露,吳伯雄派人追殺我.吳伯雄曾擔任內政部長十年,他利用在警政 系統的良好關係對付我。
1997年5月和7月我分別向法務部長廖正 豪陳情.法務部展開調查.調查顯示,我被追殺的案子已成為劉邦友血案的重大線索.1996年 11月21日,桃園縣長劉邦友任內在官邸被殺害,同時殺害的還有另外7人,此案至今懸而未破 ,根據1999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作平報導,劉案的兇手是警察。國際知名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說"就是他(吳伯雄)幹的.".李昌鈺說李登輝不要破.
台灣總統李登輝 關心劉邦友血案,將其列為最重大案件,本人也受到保護.但是1998年7月,法務部長廖正豪 卸任後,我的安全保障就沒有了.1998年8月初即有人找上住處,我在住所天主教會險遭不幸 ;1998年8月11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遭險境,得到蔣仲苓國防部長協助,1998年8月 15日我在北台聯合報被挾持;1998年8月19日我被跟蹤到台大宿舍,李鴻禧教授報警送我 離開;1998年10月12日我到台南避難,接待我的友人王群光,蔡賽美受到外界壓力,在連 戰副總統官邸的警衛協助我離開.1998年10月16日我住處友人陳偉德告知受到外界壓力, 限我3日內離開;1998年12月5日我到信義分局筆錄說吳伯雄要追殺我,當天即有人到我住 所以恐嚇語氣說話;1998年12月7日內政部長黃主文說他處理了。
2000年2月2日在立委施明德助理陳涓淇陪我同前往台北刑事警察局筆錄,被刑事警員挾持不讓我離開,並且由信義分局扣留準備遣送出境,後來由大馬友誼中心代表Dr.YusofAhmad協助,由友人王兆億交保離開。之後房東說警員多次到我住處找我,友人向我透露警員向 他們打聽我的行蹤,要通缉我,將我遣送出境.2000年3月7日友人告知警方到我住處要人, 我應找個地方避一避;2000年3月8日,我去世貿向波蘭駐台官員求助,我的行蹤明顯受到監 視。
2000年3月底,我向內政部長黃主文投訴我的安全顧慮,黃主 文對我說要我不要到處亂跑就沒事.2000年4月18日我被台北信義分局警員楊培雄,Ada m和黃美慧挾持(在台北市敦化北路102號馬航公司前門,時間下午二時半)並拘留(沒有公文 ),根據台灣拘留法,任何外國人被拘留15天即應有權免於繼續拘留,此外,在我被挾持之前, 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也已將我的陳情(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以公文函送台北市刑大和信義 分局,但卻沒有受到重視。
2000年5月5日,大馬友誼中心高級官 員Mr.Hashim到拘留所見我,他要我簽收旅行文件,我說我的護照仍然有效,拒絕簽收. Mr.Hashim說我表弟從大馬寄機票,我說沒交代拒收.我說要見Dr.Yosuf,Dr .Yusof在2000年5月8日到拘留所見我,說台北市警局長有公文在哪裡,我說公文可以 查明,Mr.Yusof又問我楊培雄和Mr.Hashim說我的護照遺失,我說我的護照並未 遺失,,2000年5月11日,大馬友誼中心的一位職員到拘留所見我,並作筆錄(我沒有簽字 ),他說是奉Dr,Yusof之命,要協助我離開拘留所。
2000 年6月信義分局拘留所主任李明前伸張正義,寫簽呈給楊培雄有關我的拘留,之前李明前主任也曾 告知該局外事科施科長和楊培雄有關台灣拘留法.而我在信義分局拘留50天內,楊培雄不准我對 外聯繫.2000年6月9日我被轉送到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拘留,第二天即2000年6月10 日,拘留中心警員限制我20天不能對外打電話,當天拘留所新股長指示不讓我下樓或打飯,而當 我去見張股長也不獲允許。
2000年6月24日我因細故被送到戒護 所,張股長見了我說他們沒有理由這樣處罰我,因為我沒有案子,按理3日後我應在2000年6 月26日離開戒護所,但是當天值班女警員不讓我離開,多拘留我一天,事實上2000年6月2 7日下午有國外重要人士到拘留所諮詢我的情況。
2000年6月29 日友人王兆億在下午4點多非會客時間到拘留所見我說是奉楊培雄之命,他說要談條件.2000 年7月9日,拘留所女分隊長說第二天,信義分局警員要帶我離境,,當天晚上我的行蹤即受到監 視.2000年7月10日早上六點多,拘留所女分隊長和一位女警親自到拘留室帶我出去,我說 身體不舒服,後來我由南非籍馬美玲編號(2698)陪我下去,信義分局警員說我的case結 束了,我說我要回台北,因為我有很多事情要處理.信義分局警員即告訴三峽警員這件事(即遣送 我)要謹慎,由於我拒絕被遣送,當天早上我回拘留室之後,女分隊長和一位女警又到拘留室將我 帶到戒護室女分隊長說這是長官吩咐的,我怕出狀況,只好順從之,後來我對張股長說他們要將我 遣送出境.張股長後來告知我將於2000年7月15日被護送出境.張股長要分隊長讓我打電話 求援,但是分隊長不允許,2000年7月15日,楊培雄和兩位拘留所男警員到拘留室準備將我 遣送,我拒絕在拘留公文上簽押,拘留所的一位男警員因此粗暴將我的手扭傷.強行拖我下樓,當 時Mr,Hashim已經在拘留所辦公室等候,我請他協助,Mr.Hashim說他無能為力 ,警員不會聽.事實上Mr.Hashim之前曾通知我的家人2000年7月10日到機場接我 。
2000年7月15日我被遣送出境當天,楊培雄將我雙手扣上手銬 ,由黃美慧和一位警員護送到機場,在機場的航警局,Mr.Hashim交一本台灣馬來西亞單 程護照給我,並要我在護照上簽字,Mr.Hashim跟航警局接洽,讓我快速通關,我就這樣 被遣送出境,我抵達吉隆坡國際機場,移民廳官員問我的新護照的來歷,我告知我的居民證和護照 都留在台灣,我是被挾持離開台灣的.移民廳官員收下我的新護照,並且開立一封公文,日期就是 2000年7月15日,要我在一個月後向吉隆坡總局說明原委,我向大馬警方報案,希望大馬警 方向台灣政府討回公道,同時追究相關失責人員的責任,我向大馬警方敘述我在台灣的遭遇;(1 )我的安全受到威脅:由於涉嫌劉邦友血案的吳伯雄現在台灣位居要職,我是血案的重要線索,對 他造成壓力,因此被相關人士以非正當手法遣送出境.(2)台灣的一些官員告訴我:我的拘留是 不合法程序,我可以向台灣當局申請國家賠償.(3)我被台灣警員非法居留將近3個月,並且在 不公正被遣送出境.(4)由於我被遣送出境,我的重要文件包括身分證,護照,銀行提款卡都在 原住處,(已託人取回)這對我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困擾。(5)前法務部長廖正豪曾告訴我說,我留在台灣比離開台灣安全,而Mr..Hashim卻沒有徵詢和調查這個案件下,強制安排我離境.Mr.Hashim作為一個大馬駐台官是否有責任保護國民?因為我不是在自由意願的情況下被押送離開台灣的.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做法。
2004年1月14日本人入境時,海關人員即詢問我是否是第一次到台灣,我告知曾久居 此,可見我的相關檔案已被消除。2004年1月27及28日分別有人到我住處找人,我慶幸脫 險。2005年3月4日下午,我現住處房東和一人突擊開啟我房門.我正巧在隔壁房,逃過一劫.
台灣知名記者張友驊曾找記者問李昌鈺博士得知“就是他(吳伯雄)幹的還有別人"
我希望台灣政府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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